常見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今天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是競爭性談判這種采購方式,讓我們來了解下什么是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由于其特殊性和靈活性,在集中采購機構的日常工作中經(jīng)常用到。《政府采購法》第38條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的操作程序,但相對籠統(tǒng),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如何操作一些細節(jié)。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
但是其核心一是要有競爭(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談判(即最終的結果必須要在談判的基礎上確定)。偏離了這兩條,所有的行為和結果都是不合理、不規(guī)范甚至是違規(guī)違法,都是應當受到制止的。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特殊情況下,這種采購方式具有采購周期短、采購成本低等優(yōu)點,方便靈活。
適用范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競爭性談判和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有什么區(qū)別?
1.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是通過發(fā)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發(fā)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文件發(fā)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書不得少于20日;
競爭性談判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1)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jīng)發(fā)出的招標(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如果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則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競爭性磋商的規(guī)定則應當在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 ,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4.評審方法不同
(1)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分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2)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談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要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