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價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專家抽取專業(yè),并保證充分的評標時間。
(二十)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發(fā)生評標專家存在回避情形的,應當按規(guī)定減少招標人代表數量或補抽更換。
(二十一)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內容包括:
1.中標候選人排序(如有)、名稱、投標報價;
2.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yè)績、相關證書編號;
3.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yè)績;
4.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5.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向監(jiān)督單位投訴的渠道和方式;
6.招標文件規(guī)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二十二)評標結束后,如招標人發(fā)現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信息、數據有誤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或者投標人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招標人應當向招標投標監(jiān)管部門報告,并邀請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評標報告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形成書面審查確認報告。審查確認改變評標結果的,招標人應當公示評標委員會重新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并將審查確認報告作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組成部分。審查確認應當全程錄音錄像,招標投標監(jiān)管部門應派員監(jiān)督。
(二十三)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及時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媒介公告中標結果,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
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約驗收、價款結算等履約情況信息,以及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二十四)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報相應的招標投標監(jiān)管部門備案。書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2.招標過程簡述;
3.評標情況說明;
4.中標候選人公示情況;
5.異議處理(如有)、審查確認報告(如有);
6.定標報告(如有);
7.中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