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應對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包括:
(一)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guī)模的調整;
(二)因發(fā)包人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礎資料不準確引起的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guī)模的調整或工期延長;
(三)因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及工期延長;
(四)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
(五)難以預見的地質變化、不利物質條件產生的工程費用增加及工期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