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代理機構不再是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法》: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意見稿》: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采購人和供應商。其他參加人包括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yè)咨詢人員,以及與采購活動有關的第三人等。
點評
代理機構失去了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身份,會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身份。
6.不再要求供應商有“良好商業(yè)信譽”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意見稿》:十四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產的;
(二)尚欠繳應納稅款或者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
點評
《意見稿》刪除了對供應商的一些模棱兩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7.供應商聯合體要求降低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意見稿》:第十六條規(guī)定:“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政府采購的,聯合體應當滿足采購項目的全部要求”。
點評
《意見稿》不再要求每一個成員都滿足資格條件、資質要求,只需聯合體滿足采購項目的全部要求即可,這給了大量小微企業(yè)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
8.集中采購機構可以跨區(qū)工作
《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事業(yè)單位法人。
《意見稿》:第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業(yè)務,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和部門隸屬關系的限制。
點評
《意見稿》鼓勵集中采購機構展開跨級別、跨地域競爭機制。